根据教育部关于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会议、湖北省教育厅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推免工作会议、《武汉工程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武工大研发〔2021〕11号)、《武汉工程大学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学院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推荐对象及分类
推免生的选拔对象应是本校纳入国家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留学生。
2025年应届毕业生推免生计划共分为:A类计划、B类计划、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计划。
第二条 组织及领导
(一)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推免政策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监督指导、综合考核、结果审定等工作。
组长:陆新、刘章军
成员:学院班子其他成员、教师党支部书记
秘书:徐腾腾、陈萍
(二)学院成立推免工作督查组。主要职责:对推免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举报、投诉等。
组长:成轶
成员:曾学菲、屠艳平
yl6809永利官网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18986283190;监督邮箱:63210792@qq.com
(三)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A类计划学生的奖励项进行严格审核,对学生是否具有B类计划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申报条件按武工大研发[2021]11号文件规定执行),会同本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原则上已作为B类计划推荐专家的人员,不得再参与审核或答辩工作。
组长:边晓亚
成员:白希选、刘杰、王亚军、孟戈、彭玉玲、许峙峰
秘书:肖咏霓、段丁
第三条 推免条件
(一)A类计划及推荐条件。学院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积极向上,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2.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
3. 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收研究生规定的体检标准。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
(1)第1至6学期(5年制按第1至8学期)所修课程(按标准学制正常学习应修课程计算)按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全部必修课须合格(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制)。
(二)B类计划及推荐条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毕业生满足A类计划推荐条件前三项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第1至6学期(5年制按第1至8学期)所修课程(按标准学制正常学习应修课程计算)按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排名在本专业前50%,且全部必修课须合格(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科研竞赛获奖。作为主力队员(姓名顺位排在前五者)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以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名单为准),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不含附属赛事)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其他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不含附属赛事),获得国家一等奖及以上且姓名顺位排在前五者,或获得国家二等奖且姓名顺位排在前三者,或获得国家三等奖且姓名排在第一者,可直接获推荐资格。
2. 发表科研论文。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本科阶段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权威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CSSCI、SSCI或中文核心收录。
3. 出版专著。主编并公开出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4. 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者。
特殊学术专长推荐生,须经本校3名以上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且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学院内公示。
(三)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计划及推荐条件。须满足A类计划推荐条件前三项,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适应环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
2. 有志愿服务经历(完成“志愿中国”平台注册,且信用时数达50小时及以上),在大学期间积极参加志愿者工作和“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独立进行调研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第1至6学期(5年制按第1至8学期)全部必修课合格(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且成绩良好,平均学分成绩点(GPA)排名专业前5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制)。
4. 具有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能顺利毕业并获得学位。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1)担任过校级、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校团委备案认可的学生组织负责人;(2)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和竞赛中获奖或受到表彰。
第四条 推荐免试名额
学校下达给学院的名额为13人。其中,B类计划(即特殊学术专长或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本科应届毕业生推免生)名额不得超过学院推免生总名额的50%。学院分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和城乡规划四个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推免的人数为8人;工程管理专业推免的人数为2人;建筑学专业推免的人数为2人;城乡规划专业推免的人数为1人。
第五条 推荐免试程序
1.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主申请,填写申请表(附表1或附表2)。其中,凡申请A类计划、B类计划的,填写附表1(《武汉工程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给申请人所在学院;凡申请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计划的,填写附表2(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计划专用表),先交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后,再提交给校团委。相关附件材料,随个人申请表一并提交。未按照要求提交材料,不予受理。
2. 学院对申请A类计划、B类计划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必修课成绩分(按百分制计算)、奖励分(最高20分)、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得分(最高10分)。
(1)必修课成绩为第1至6学期(5年制按第1至8学期)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学习成绩(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某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使用学生相关课程的首次成绩,作为推荐遴选的学业成绩。
(2)奖励分按武工大研发[2021]11号文件《武汉工程大学推荐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值奖励办法》的附件确定。
(3)综合考核得分依据学院制定的综合考核办法评定。采用现场考核形式,考察申请人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未参加考核视为放弃推免资格。综合考核须全程录像,综合考核成绩经现场确认后及时公开公示。
① 考核资格。已经取得推免资格的候选人。
② 综合考核。申请人抽签决定顺序。
③ 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推免工作小组组成。
④ 考核计分。平均分。
⑤ 考核时长。5分钟/人。
3. 申请B类计划的学生需完整填写附表1续表部分的内容,且需有本校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专家联名推荐。学院组织B类计划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及答辩的B类计划学生名单及附件材料,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4. 学院分别根据A类计划、B类计划名额,对学生按总成绩分别进行排序。参与排序的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下达给学院名额总数的1.2倍。如排名靠前学生出现自动退出或被取消推荐资格等情况的,经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第六条 推荐免试管理与监督
学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待录取学生最后1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在待录取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受到纪律处分;
(2)必修课程出现补考记录;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4)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
(5)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6)其他不符合推免生条件的情况。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或终止其学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推荐免试时间安排
1. 9月10日-9月14日学生自主申请。9月14日下午17:00后停止受理。地点:武昌校区2教206室;联系人:陈老师。电话:87195652。
2. 9月15日-9月19日学院审核、考核,并确定初选名单。学院专家审核小组专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初选结果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学院将公示后确定的推免生初选名单(按照推荐顺序排序)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9月20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免生名单,将遴选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4. 9月27日前,学校审核有关材料汇总上报。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在推免工作中,坚持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首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实现“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2. 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及学校文件有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及学校文件规定的为准。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推免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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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